香港新浪網MySinaBlog 精選話題工具
« 上一篇 | 下一篇 »
Abrams | 4th Feb 2008 | 時評 | (268 Reads)
 警方高調地拘捕在明星床照案中「非常接近源頭」的一眾疑犯。從目前傳出的資源推測,這班人是始作俑者是相當合理,只是仍欠足夠的證據去證實這些傳聞和推測是否真實。

 據報章資料,警方是靠巿民舉報才找出這六個男女疑犯,即不是憑互聯絡上的蛛絲馬跡追查的成果。有人證,也有物證(就是電腦內過千張的淫照),不過卻不關網上佈發照片的罪,因為「發佈淫褻物品」的控罪必須要有「發佈」這個關鍵,警方必須要掌握更進一步的證據才能以此入罪。

 為何這幾個「非常接近源頭」的疑犯可以保釋,反而早前被捕的轉載者要還押在拘留所中過年?就是因為警方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以嚴重的控罪去控告這幾個人。陳冠希避走美國,為警方辦案增加了麻煩,不過也不是甚麼不能解決的問題。也許,以「入侵/盜用他人電腦」這個罪名去控告這幾個人會比較以「藏有可供發佈的淫褻物品」更為合情合理。

 還在拘留所中的那位仁兄,只可嘆一句「笨人出手」。


[4] Re: UncleRay
UncleRay : 警方今天解釋了說, 第一名人仕涉及欺詐金錢, 所以不準保釋. 警方又說這只是傳媒沒有報導, 是否屬實, 有待証實.

這就要怪一哥在某個公開場合上認叻說捉到上載的人了。

Abrams
[引用] | 作者 Abrams | 5th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3]

警方今天解釋了說, 第一名人仕涉及欺詐金錢, 所以不準保釋. 警方又說這只是傳媒沒有報導, 是否屬實, 有待証實.

UncleRay
[引用] | 作者 UncleRay | 5th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2] Re: 紫熊
紫熊 :
看了你最近三篇文章,在這裡一併說.
不少人說當事人拍這種照片是心甘情願拍, 沒有細想後果, 所以現在得到這樣的教訓是死有餘辜, 而後期有人貪得意發放照片卻要還押實在無辜. 我認同前部份. 當事人拍這種照片, 實在夠笨. 然而, 發放那種照片本身是一項罪行, 不會因為當事人心甘情願拍而讓發放照片的行為變成無罪. 再耆, 用貪得意湊熱鬧的藉口來開脫只顯得當事人的幼稚.
就你第二篇說到, 車, 咁多人都犯, 你淨係拉一個兩個又鬼用咩. 這個謬論竟然有很多人宣之於口, 我實在驚訝得很. 照這個謬論推論下去, 任何罪行只要很多人一起做就警察就不需要去處理? 就像你所說, 我們只可以責備警方捉得不夠,...

一針見血!

很多香港人就是分不清「錯」與「罪」。藝人拍下那些相片,是錯,是笨,但不是違反香港法例的事。而上載轉載那些相片,一是盜取他人財物,二是發佈淫褻物品,都是刑事罪行。無他,因為好些人都是「買定花生等睇戲」,現在戲沒得唱了,就甚麼也可以講出口。

另一方面,雖說警方行動迅速,但一直下來的表現都不夠專業,活像小狗拾球來到主人面前擺尾巴的模樣,真夠人反胃。只是一宗小案件,用得著那麼高調嗎?

Abrams
[引用] | 作者 Abrams | 4th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1]

看了你最近三篇文章,在這裡一併說.

不少人說當事人拍這種照片是心甘情願拍, 沒有細想後果, 所以現在得到這樣的教訓是死有餘辜, 而後期有人貪得意發放照片卻要還押實在無辜. 我認同前部份. 當事人拍這種照片, 實在夠笨. 然而, 發放那種照片本身是一項罪行, 不會因為當事人心甘情願拍而讓發放照片的行為變成無罪. 再耆, 用貪得意湊熱鬧的藉口來開脫只顯得當事人的幼稚.

就你第二篇說到, 車, 咁多人都犯, 你淨係拉一個兩個又鬼用咩. 這個謬論竟然有很多人宣之於口, 我實在驚訝得很. 照這個謬論推論下去, 任何罪行只要很多人一起做就警察就不需要去處理? 就像你所說, 我們只可以責備警方捉得不夠, 不可以說警方拉錯人.

可能有不少人認為只是不理後果的幾個藝人受到應有的懲罰, 可必勞私動眾? 我不懂研究背後有什麼陰謀. 但我認為有陰謀也好, 沒有也罷. 發放這種照片是違法的事. 倒是不會因為有陰謀而變得堂而皇之, 值得同情起來.

紫熊
[引用] | 作者 紫熊 | 4th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