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報章資料,警方是靠巿民舉報才找出這六個男女疑犯,即不是憑互聯絡上的蛛絲馬跡追查的成果。有人證,也有物證(就是電腦內過千張的淫照),不過卻不關網上佈發照片的罪,因為「發佈淫褻物品」的控罪必須要有「發佈」這個關鍵,警方必須要掌握更進一步的證據才能以此入罪。
為何這幾個「非常接近源頭」的疑犯可以保釋,反而早前被捕的轉載者要還押在拘留所中過年?就是因為警方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以嚴重的控罪去控告這幾個人。陳冠希避走美國,為警方辦案增加了麻煩,不過也不是甚麼不能解決的問題。也許,以「入侵/盜用他人電腦」這個罪名去控告這幾個人會比較以「藏有可供發佈的淫褻物品」更為合情合理。
還在拘留所中的那位仁兄,只可嘆一句「笨人出手」。






